翟跃进,男,1949年12月5日出生,汉族,住郑州市金水区经七路15号院1号楼20号,现实名举报许昌市长葛市人民法院法官邱某某,其在审理(2022)豫1082民初2086号民事案件过程中违反法定程序,不依法办案。
在河南省委第十二巡视组于2023年4月19日批转督办该案,长葛市监委驻法院纪检组长杨书记的亲自主持下,法官邱某某也亲口承认其审理的上述案件存在“事实不清、程序错误”的相关问题,并多次当着驻法院纪检长杨书记的面答应“尽快启动纠错程序”。
至今,已经过去将近三个多月的时间,邱某某法官却念起了上有政策、下有对策的“拖字诀”,致使举报人以3899.61428万元竞买所得的合法财产被被执行人及其实际控制人非法占有,造成工厂停工停产、工人失业,被申请人执行人(河南新百镀实业有限公)在邱某某法官的审判下变成了债权人。
司法是维护社会公平正义的最后一道防线,法官则是这道防线的守护神,是维护法律尊严、惩恶扬善的执行者,而本案的主审法官邱火旺却在当面承认“判决存在程序错误”的前提下,案件却不能启动正常的纠错程序,对此求助人、举报人百思不得其解,夜不能寐。
反映问题
被举报人邱某某在审理(2022)豫1082民初2086号民事案件过程中违反法定程序,在接到申请人要求追加与案件有直接利害关系的第三人河南新百镀实业有限公司、及案涉土地所有权人长葛市董村镇高车贾村民委员会加入诉讼时,被举报人邱某某不依法办案,违反有关追加第三人加入诉讼的法律规定,在没有查明案件相关事实的情况下就口头认定申请人的申请理由不成立,不予准许,显然是在刻意袒护该案原告当事人河南久固金属制品有限公司,由于没有追加直接利害关系的第三人,也直接导致该案在没有查明案涉土地的使用权的法律归属、位置、面积等相关事实的情况下作出了一份没有法律依据的糊涂判决。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57条规定“必须共同进行诉讼的当事人没有参加诉讼的,人民法院应当依照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的规定,通知其参加;当事人也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追加。人民法院对当事人提出的申请,应当进行审查,申请无理的,裁定驳回;申请有理的,书面通知被追加的当事人参加诉讼。
案件的基本事实
1、2020年1 月21日控告人翟鑫堂的父亲翟跃进通过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网络司法拍卖以最高价38996142.8元依法竞得拍卖财产:河南华葛机械设备防腐有限公司所拥有的位于长葛市董村镇高车贾村厂区内的所有车间厂房、仓库、办公楼、机器设备及附属设施【包含但不限于热镀锌车间产房、热镀锌设备一套、钢结构仓库、堆场及附属设施、办公楼及装修、锌锭】。并依法继受竞得物占用范围内的土地使用权。
2、2020年4月3日郑州中院作出(2019)豫 01执恢464号之一执行裁定书,裁定“河南华葛机械设备防腐有限公司厂区内所有的 办公楼、车间厂房、仓库、机器设备及附属设施【详见附表】的所有权归买受人翟跃进【居民身份证号码:411202194912056517】所有。河南华葛机械设备防腐有限公司厂区内所有的办公楼、车间厂房、仓库、机器设备及附属设施【详见附表】的所有权自交付时起转移给归买受人翟跃进”。
3、2020年3月29日本案原告河南久固金属制品有限公司的法定代表人袁晓磊及其实际控制人、他案被执行人杨旭,冒充买受人翟跃进,以诈骗手段骗取高车贾村民委员会的误认,将法院已经查封、拍卖的河南华葛机械设备防腐有限公司厂区全部建筑物所附属的土地(使用权)变更到了被执行人杨旭实际控制的河南久固金属制品有限公司名下。(注: 河南久固金属制品有限公司是被执行人杨旭专为实施此次非法转移法院查封拍卖的财产而于2020年1月 6日注册的空壳公司)。
4、2020年4月9日郑州中院执行局将拍卖标的物交付给买受人翟跃进,此时,标的物河南华葛机械设备防腐有限公司厂区所依附的土地租赁合同已经被被执行人杨旭冒名非法处置、转移,致使买受人翟跃进以38996142.8万元竞得的合法财产失去了赖以存在的土地,厂区建筑物成了悬在半空中的“无根之木”。
5、2020年5月30日,违法行为人杨旭及其骗得土地使用合同的河南久固金属制品有限公司以买受人翟跃进竟得的厂区占用他拥有权利的土地和道路为借口,胁迫翟跃进及其儿子为法人代表的河南金原金属制品有限公司与其签订《土地使用权租赁及入住经营合同》,合同甲方为河南新百镀实业集体有限公司,合同乙方为本案原告河南久固金属制品有限公司,合同丙方为本案被告翟跃进儿子为法人的河南金原金属制品有限公司,合同约定丙方被告每年向原告其支付220万、第二年后每年支付160万元的土地和道路使用费,5年之后整个厂区归其甲方所有的不平等合同。
6、本案被告翟跃进发现受骗后,一直积极与郑州中级人民法院沟通求助,认为本案原告河南久固金属制品有限公司持有的案涉土地租赁合同是诈骗所得,并且是在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查封、扣押、冻结、拍卖案涉财产的情况下,用诈骗手段冒充翟跃进恶意骗取了本案涉诉的土地租赁合同,本案原告河南久固金属制品有限公司的相关人员的违法获得、占有案涉查封财产土地的行为已经构成违法犯罪。
7、举报人申请长葛法院依法追加第三人河南新百镀实业有限公司、土地所有权人长葛市董村镇高车贾村民委员会,认为他们均是与案件有直接利害关系的案件主体之一,也是案涉土地法律事实上的直接关系人。尤其是河南新百镀实业有限公司是举报人翟跃进(他案申请人执行人)的被申请执行人之一,也是本案案涉土地租赁合同的甲方,是造成本案原被告之间纠纷形成的主要过错方,不追加其参加诉讼就不能查明案涉土地租赁合同纠纷形成的根本原因和法律事实。
8、土地所有权人长葛市董村镇高车贾村民委员会是在本案原告冒充买受人翟跃进身份的情况下将郑州中级人民法院依法查封、扣押、冻结、拍卖的财产附属土地租赁合同变更,依照法律规定,其与本案原告河南久固金属制品有限公司签订的《集体土地租赁合同》也是无效合同。
9、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最高人民法院、国土资源部、建设部关于依法规范人民法院执行和国土资源房地产管理部门协助执行若干问题的通知》(法发[2004]5号)以及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2018)豫01执保356号执行裁定书和2018年11月23日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公开发布的查封公告,在上述查封期内,本案原告河南久固公司冒充买受人翟跃进非法获得本案案涉土地的租赁合同及补充协议,违反法律规定,构成非法处置查封、扣押、冻结的财产罪。
10、另外,河南新百镀实业集团有限公司持有的与本案相关的日期为2015.9.26日《土地租赁协议》,是涉嫌复印伪造的虚假协议,长葛人民法院审查时签署【本件与原件核对无异】的签章,明显是不负责任,举报人已经多次申请要求司法鉴定其真伪,长葛人民法院均不回应。
综上,举报人认为被举报人长葛市人民法院法官邱某某作为资深主审法官,应当依法深入了解本案的相关法律事实,依法审查案件当事人提供的相关证据,依法审查本案涉诉第三人河南新百镀实业集团有限公司与本案的法律关系并将其追加为本案第三人,将案涉土地租赁纠纷形成的根本原因和法律事实查明,并应当将本案原告河南久固金属制品有限公司及其实际控制人杨旭实施的上述非法处置查封财产的违法行为移送至有管辖权的公安侦查机关处理。
因此,举报人认为长葛市人民法院法官邱某某是违法办案,是在包庇原告河南久固金属制品有限公司的违法犯罪行为,也是在帮助案件的利害关系人河南新百镀实业集团有限公司逃避法律的审判,因此,翟跃进本人实名举办,并请省委第十二巡视组领导同志百忙当中依法责令长葛市相关部门依法查处法官邱某某的相关违法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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